张清涛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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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施工人维权胜诉!一人公司股东被判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
发布者:张清涛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15日 78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15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介

两名当事人作为实际施工人,参与某酒店配套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。案涉项目由施工企业承接,第三方被授权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。项目完工后,总包单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该施工企业账户,但当事人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项。

该施工企业提出抗辩,主张案涉项目属于第三方挂靠施工,应当由第三方承担付款义务,拒绝向实际干活的两名当事人支付工程款。同时这家施工企业属于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公司唯一股东将部分工程款直接转入自己个人账户,再转给第三方,试图以此规避公司付款责任。

面对被告方的抗辩,当事人维权阻力很大:一方面要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,才有资格起诉索要工程款;另一方面需要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壁垒,要求股东个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。经过多方对比考量,当事人委托上海张清涛律师代理本案,希望通过诉讼拿回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。

办案经过

接受委托之后,上海张清涛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,包含项目分包合同、授权委托书、工程相关聊天记录、付款流水、企业工商档案、第三方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等。

张清涛律师锁定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:第一,如何证明委托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,有权直接向收款的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;第二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私自接收工程款,能否判决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办案过程中,被告坚持项目属于第三方挂靠,主张应当由第三方承担全部付款责任,企业及股东无需承担付款义务。上海张清涛律师针对对方抗辩,进行层层拆解: 1、整合施工沟通微信群记录、授权文件、第三方书面说明以及庭审陈述,完整构建证据链,证明两名委托人全程实际组织开展施工,是案涉项目真正的实际施工人。被告主张挂靠关系,却无法提交挂靠协议、挂靠结算等证据,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。 2、调取企业工商登记资料,查实该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存在把公司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。依据公司法规定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,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该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公司及其股东,而非由我方当事人举证。

庭审中,张清涛律师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、工程款结算、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三大板块充分举证、发表代理意见,反驳被告全部抗辩理由,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。

案件结果

法院审理后基本采纳上海张清涛律师全部代理意见,作出判决: 1、判令案涉施工企业向两名当事人支付扣除税金后的工程款,同时分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; 2、该企业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 3、本案案件受理费、财产保全费,大部分由被告方承担。

即便案涉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,但是工程已经完工且总包方完成结算付款,实际施工人依然有权取得对应的工程价款。委托人不仅拿到工程款,还成功突破公司有限责任保护,可以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,极大提升后续执行回款的保障。

律师观点

结合本案的办理经验,上海张清涛律师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、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,总结实务要点,给广大工程从业者参考:

第一,实际施工人维权核心在于证据留存。很多实际施工人没有正式书面合同,发生纠纷时维权艰难。要注意保存施工沟通记录、现场管理凭证、第三方书面说明、项目授权文件等,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以此证明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完成施工,这是索要工程款的基础。不是谁拿合同,谁就一定有权拿钱,实际施工事实才是关键。

第二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工程纠纷高频风险点。上海张清涛律师特别提示: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,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工程款转入股东个人账户,本身就是财产混同的重要线索,此时举证责任倒置,由股东自证清白,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个人还债后果,这对后续执行回款意义重大。

第三,警惕被告拿 “挂靠关系” 进行抗辩。很多建设工程案件中,发包方、分包方动不动就主张项目存在挂靠,想要把债务推给第三方。若被告仅口头主张挂靠,却拿不出挂靠协议、挂靠结算单等实质证据,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该抗辩。

第四,合同无效不等于拿不到钱。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,合同虽然会被认定无效,但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、完成结算,实际施工人依然有权参照约定拿到工程款,当事人不要因为合同无效就放弃维权。

张清涛律师,电话号码:15301702900,微信同号,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,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,200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上海-长宁区
  • 执业单位: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310120********63
  • 擅长领域:婚姻家庭、拆迁安置、合同纠纷、劳动纠纷、房产纠纷
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
1310120********63 婚姻家庭、拆迁安置、合同纠纷、劳动纠纷、房产纠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