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:员工被违法解除,百万加班费争议成焦点
史女士于2020年10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公司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。2022年1月,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史女士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,且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,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,也未安排调休。她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余元及少量年休假工资,驳回加班费等请求。史女士不服,委托上海张清涛律师提起诉讼。一审法院虽确认公司违法解除,但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加班133.71小时,判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068.71元,驳回其基于ERP系统调休时长654.42小时主张的5.7万余元加班费。史女士继续委托张清涛律师上诉。
二、办案经过:张清涛律师精准锁定ERP系统证据,推翻一审认定
接受二审委托后,上海张清涛律师深入研究案情,发现核心争议在于:公司《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制度》规定加班需书面申请并经总经理审批,但实际执行中从未如此操作,所有加班均由领导通过微信、电话、口头安排,并在公司ERP系统中记录。张清涛律师指出,ERP系统显示的“调休剩余654.42小时”系公司根据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扣除用餐、请假、调休后自动生成,并经过公司每月审核确认,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。公司虽主张该时长只能调休不能折现,但张清涛律师反驳: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,并未安排史女士调休,也未对剩余调休时长作出处理,故应按加班工资折现。二审中,上海推荐律师张清涛充分论证公司未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,员工手册形同虚设,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。
三、案件结果:二审改判,加班工资从8千余元提升至近4万元
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公司ERP系统显示的调休时长系以考勤打卡时间统计,并已扣除用餐、请假、调休等,经公司审核确认,可作为加班依据。公司虽规定加班需审批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严格执行该制度,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安排调休,故史女士要求按ERP系统调休时长支付加班工资,应属合理。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支付史女士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9490.86元,较一审增加3万余元。年休假、年终奖、项目积分奖励金等维持原判。上海张清涛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加班费,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四、律师观点:上海张清涛律师的新颖总结
上海张清涛律师认为,本案对劳动者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。张清涛律师总结四点新颖观点:第一,ERP系统记录可作为加班证据。许多公司用OA、ERP系统记录考勤和调休,这些数据经公司审核确认,具有高度证明力,劳动者应善于截图保存。第二,公司规章制度未实际执行,不能作为否定加班的依据。若公司长期默许领导口头安排加班,员工手册中的审批流程便形同虚设,法院会审查实际履行情况。第三,违法解除时未安排调休,剩余调休时长应折现。公司不能以“只能调休”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,尤其在其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。第四,劳动者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,系统梳理证据,尤其是电子数据,避免因举证不足而败诉。上海推荐律师张清涛提醒:加班费争议中,微信记录、邮件、系统截图、工资条等均可作为证据,关键在于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张清涛律师